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实务须知
发布时间:2017-11-24 来源:漯河市知识产权网 阅读次数:
第一部分 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的填写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是质押登记双方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双方合意的表达,属于必须提交的文件。
实际手续办理中,当事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并提交该申请表一式一份。
1.质押专利信息的填写
专利权是担保债务履行的质押标的,当事人应当在“质押专利”一栏中清楚、准确、完整的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的全部专利的发明名称、专利号、授权公告日。
质押专利超过2项的,当事人可以基于表格的样式,增加行数以填写多出来的专利号。当事人可以在第一页的“质押专利”一栏中续接增加行数;也可以增加附页,在附页中复制“质押专利”一栏表格,以填写新增的质押专利号。当事人增加附页的,应当在附页上加盖质押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签章,也可以在申请表和附页加盖骑缝章。
为提高登记手续办理的效率,质押专利超过10项的,当事人可以同时提交质押专利电子表单。该电子表单应当采用EXCEL文本格式,内容中务必保证质押专利号准确完整。填写时,校验位前的小数点应当删去。
2.出质人信息的填写
出质人应当是专利权人。具体而言,出质人应当与质押专利对应的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专利权人相同。出质人属于共有专利权人之一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出质人将共有专利权出质的证明或声明。
实践中,如果出质人名称为专利权转让或者更名后新的名称,但是该专利权转让或者更名尚未完成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则当事人应当首先办理相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并在该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之后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出质人名称应当为全称,并且与附具的身份证明材料中体现的名称完全一致。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出质人地址及邮编,应当保证国内邮件能够有效投递;所填电话应当保证可以通联。
出质人有多个的,当事人可以基于表格的样式,增加行数以填写多出的专利号。当事人可以在第一页的“出质人”一栏中续接增加行数;也可以增加附页,在附页中复制“出质人”一栏表格,以填写新增的出质人信息。当事人增加附页的,应当在附页上加盖双方的签字或签章,也可以在申请表和附页加盖骑缝章。
3.质权人信息的填写
专利权直接质押给债权人的,债权人是质权人;专利权质押给担保单位的,该担保单位为质权人。
对于债权人是质权人的情形,如果债权人为多个的,质权人应当与全部债权人保持一致。但债权人之间就质权设立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质权人名称应当为全称,并且与附具的身份证明材料中体现的名称完全一致。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质权人地址及邮编,应当保证国内邮件能够有效投递;所填电话应当保证可以通联。
质权人有多个的,当事人可以基于表格的样式,增加行数以填写多出的专利号。当事人可以在第一页的“质权人”一栏中续接增加行数;也可以增加附页,在附页中复制“质权人”一栏表格,以填写新增的质权人信息。当事人增加附页的,应当在附页上加盖双方的签字或签章,也可以在申请表和附页加盖骑缝章。
4.代理人信息的填写
代理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委托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民事代理人,其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书中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赋予代理人的委托权限。
质押双方当事人为国内单位或个人的,可以委托一名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外国非法人机构的,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的当事人,参照外国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当事人委托自然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在“代理人”一栏的名称中准确完整的填写该自然人的姓名,且代理人应当在表格右下角的“代理人签章”一栏签字或签章。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在“代理人”一栏的名称中准确完整的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和具体代理人姓名,且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表格右下角的“代理人签章”一栏中签章。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代理人地址及邮编,应当保证国内邮件能够有效投递;所填电话应当保证可以直接与代理人通联。
5.债务合同信息的填写
“债务合同信息”一栏涉及“合同名称”“债务履行期限”“债务金额”“质押金额”“债权人”“债务人”“经济活动简述”等具体信息的填写,当事人所填债务合同信息应当与附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及相关债务合同信息一致。
表格填写要求具体如下。
①“合同名称”的填写。当事人在这一栏中应当填写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所提交的质押合同及债务合同名称,且保证所填合同名称与附具的相关合同名称一致。例如:该栏中填写“《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
②“债务履行期限”的填写。当事人在这一栏中应当采用起始日至终止日的方式填写专利权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履行的期限。例如:“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2015.4.1-2016.03.31”。主债务为一个总期限内的分批到期的债务时,应当填写全部债务到期的总期限。
③“债务金额”的填写。债务金额是指专利权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的金额。当事人在这一栏中应当填写具体发生的主债务金额。债务金额以外币实现的,应当换算成美元进行填写。
④“质押金额”的填写。当事人在这一栏中应当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质押条款中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约定,填写质押金额。质押金额以外币实现的,应当换算成美元进行填写。
需要注意的是,质押金额是专利权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以双方认定的财产权价值为基础,担保全部债务金额或者债务金额范围内的部分债务金额。当专利权质押为基于最高额债务而设立的最高额质押时,质押担保范围可以是最高额债务上限,而实际债务金额可能小于最高额债务上限,这种情况下,质押金额会明显大于债务金额。
⑤“债权人”的填写。当事人应当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债务合同中所体现的债权人、放款人、授信人等信息,填写此栏。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不一定是质权人,当事人需要根据合同中的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据实填写债权人。
⑥“债务人”的填写。当事人应当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债务合同中所体现的债务人、借款人、受信人等信息,填写此栏。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不一定是出质人,当事人需要根据合同中的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据实填写债务人。
⑦“经济活动简述”的填写。但是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简要填写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只需表明债务人、债权人、出质人、质权人的关系即可。
6.专利权是否经过资产评估的确认与信息填写
当事人认定专利权价值的过程中,委托评估机构对专利权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在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附具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并在申请表“专利权是否经过资产评估”一栏中,勾选“是”,同时填写评估单位名称。当事人所填评估单位名称应当与评估报告中的出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当事人附具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可以是原件或者复印件。
当事人未委托评估机构对专利权价值进行评估的,在填写申请表时,应当勾选“否”。
7.出质人、质权人和代理人的签章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应当由出质人、质权人和代理人共同签字或签章,并填写日期。
出质人、质权人有多个的,应当由全部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签章;全部出质人、全部质权人对于签章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如果全体质权人授权某一质权人代表其他质权人在申请表上签章,在当事人附具授权声明的情况下,仅由被授权的质权人签章是可以的。
出质人或者质权人的签章与身份证明材料上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附具单位授权或者同意使用该签章以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声明或者证明。
代理人签章一栏,应当由代理人签字。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材料的提交
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包含质押条款的其他合同。该合同应当为原件,当事人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例如:当事人无法提供质押合同原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到合同签署地、许可人所在地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
合同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合同中应当明确写明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签章应当与合同中所约定的出质人、质权人名称保持一致;当事人对合同用章、签章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际工作中,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可能会使用并加盖合同专用章,这样做是可以的。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出质人、质权人名称,在材料中所附具的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当以合同中的相应名称为依据,并保持与合同中约定的一致。
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具体而言,应当写明债务人姓名或名称、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债务的类型、债务的具体金额和使用的币种。
其中,关于债务的类型,常见的有银行综合授信、银行贷款、公司之间通过银行来发放借款等。
关于债务金额,一般指专利权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的具体债务金额。当专利权质押所担保的债务为最高额债务时,其债务金额可以是全部最高额上限的债务,也可以是最高额上限范围内的具体债务金额,具体情况需依据合同关系和合同约定来判断。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债务金额信息应当以合同中写明的为准。
③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专利权质押合同中还应当明确写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该期限应当明确债务终止日。
当事人应当在债务履行期限终止前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债务履行期限信息应当以合同中写明的为准。
④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专利号
专利权作为质押担保物,属于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的重要信息。所以,合同中应当准确、完整的写明质押担保专利的专利号。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质押专利号应当以合同中写明的为准。
⑤质押担保的范围
专利权质押担保的范围,也称为质押金额,是指用专利权质押担保的主债务范围内的债务额度。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应当对该担保范围做出明确约定。
在专利权最高额质押担保的情形下,担保范围可以是最高额债务上限,如果实际债务金额小于最高额债务的,则质押金额会高于债务金额,除此之外,一般情况下质押金额只能等同于或者低于债务金额。
以上5项内容,属于质押登记必审事项。质押合同中未全部包含这些内容的,应当附具其他合同,以体现相关信息。例如,当事人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缺少债务金额和债务履行期限信息,当事人此时应当补充提交主债务合同,以满足《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对合同内容的基本要求。
2.专利权质押合同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专利权质押合同中除了前述必须包含的5项内容之外,还可以包含以下事项。
①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项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当在授权后的每一个专利年度届满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年费。为保证质押专利处于有效维持状态,针对缴纳年费的义务,可以进行明确约定,有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②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专利权处于质押期间的,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许可该专利。但是,因专利权转让、许可,尤其是专利许可,是专利运用并获取收益的重要方式,出质人和质权人就此问题及相关收益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可能会有利于债务的提前清偿、按期履行。
③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的,该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其财产权将不存在,这种情况下会对质权人利益造成较大影响。为保障质权人利益,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可以对此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尽量避免后面的纠纷。
质押期间,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的,可能会造成质押专利的权利人主体有问题,进而影响质押专利的财产处分,对于这一问题,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应尽量予以明确,以尽量避免后面的纠纷。
④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因有些专利权的交易、实施,与相关的技术诀窍、试验材料等技术资料有紧密的关系。为保障质权人的利益,在遇到无法按期履行债务的情况有效实现质权,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应尽量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以上4项事项,虽然不属于质押登记的必审内容,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尤其是对于质权人有着积极的保障作用,建议当事人对此予以重视。
3.专利权质押合同文件应当生效
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前,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文件应当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要件会在合同中进行专门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以当事人及其法人代表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则签字的法人代表应当与当事人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中的法人代表一致。如果二者不一致的,应当由法人代表授权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声明。
三、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提交
当事人为国内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机关法人例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需要注意的是,军事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的,可以提交上级单位的证明或情况说明(如果上级单位无法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由当事人自行书写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当事人为国内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仅提交护照复印件的,可以视为其提交了身份证明材料。
当事人为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外国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外国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当地公证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当事人为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当事人,提供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当事人为中国台湾当事人的,其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需经当地民间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提交
这里的委托书,不限于专利代理委托书的格式,属于广义上的民事委托书,只要把委托关系、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等基本事项写清楚即可。必须写清的是:双方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被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日期。
委托书中需要有委托人签章或签字。如果被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明确具体的代理人。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代理人信息应当与委托书的约定保持一致。
当事人提交委托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附具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专利代理执业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提交以上四类文件即可。但是,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种种原因,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文件或材料。
例如: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中使用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且该译文应当由翻译方签字或签章确认。
六、常见的不予质押的情形
当事人按照要求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材料后,经专利局审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将作出不予质押决定。
1.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这项规定属于对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出质人主体资格的要求。专利权一经质押登记,则专利权人将失去对该专利的自由处分权,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人,不得以出质人的身份处分专利权。
这里的出质人,指的是申请表中填写的出质人名称;这里的登记簿,指的是专利登记簿副本。
2.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专利权终止,则自终止之日起,专利权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实施该专利,其终止日之后的财产权不再存在。所以,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该专利已经终止的,不予登记。
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的,专利权自始不存在。对于被全部无效的专利而言,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不存在。因此,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时,该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不予登记。
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的,原专利权中的部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自始不存在,但是对于专利权而言,仍然有依法保护的权利要求存在,只是保护范围缩小而已。所以,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存在,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如果质权人对此知情同意的话,可以登记。办理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供质权人的知情同意声明。
3.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这项规定有别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对于专利权质押登记而言,应当保证质押标的物是依法成立且相对确定、稳定和可以流转的财产权,而未经授权的专利申请,由于其财产权状态不确定,目前不能进行质押登记。
4.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专利申请在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当在每一个专利年度届满前缴纳下一年度的专利年费。逾期未缴纳的,进入六个月的缴费滞纳期,即这种情形下所指的年费缴纳滞纳期。如果一项专利权进入年费缴纳滞纳期,则有可能因未缴年费及其滞纳金而终止,此时的专利权维持状态不稳定。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前,当事人应当主动核查质押专利是否在专利年度届满日前缴足年费,如果进入年费缴纳滞纳期,则应当补缴年费的同时,按照要求缴纳滞纳金。费用缴足之后,即可提出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
对于专利权人未在滞纳期内补缴年费和滞纳金的,该专利将进入终止恢复期。如果质押专利处于终止恢复期,当事人应当首先办理恢复手续。恢复手续合格的,才能予以登记。
5.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的结论包括三种: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当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过程中,其有效性存在风险,为保障主债权的顺利偿还,保障质权人利益,需等到无效宣告结论最终确定后才能依据有效的专利权进行质押。
6.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如果一项专利因权属纠纷或者侵权纠纷财产保全而被中止的,涉及该专利的绝大部分法律手续将暂停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也予以暂停办理。此时,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等待中止程序结束后再行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中止或保全程序期间,指的是当事人办理质押登记的时间点落到该程序期间,对于质押登记手续完成之后,该专利进入中止或保全程序的情况,不属于这种情形。
7.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专利权质押合同或者相关的债务合同中应当约定债务的期限,质押登记的标的是专利,而专利权具有时间性特点,所以专利保护期限应当长于合同中约定的债务期限,即债务的终止日不得晚于质押专利的届满日。如果债务期限长于专利权有效期,则该质押关系无法发挥真正的担保作用,所以不能进行质押登记。
8.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这项规定是《物权法》规定的禁止流质的情形。流质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即归质权人所有的情形。流质是违反《物权法》规定的。这种情况下,不能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
9.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九条对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其对应的债务合同应当包涵的内容作出规定,这是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过程中,对于相关合同的最低要求。这项规定仅用于质押登记手续的办理,对于合同自身的生效与否、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解决,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10.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对于共有专利权而言,未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任何共有人均不得擅自对专利权做出质押处分。专利登记簿是专利即时权属状态的法律证明,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出质人应当与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的权利主体完全一致或者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11.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同一专利在同一时间范围内,只能担保同一笔债务关系。对于已经处于质押登记期间的专利权,不能再次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七、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的审查
当事人提交的文件齐备、手续合格,且不存在前述不予质押情形的,专利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登记合格结论,并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实际工作中,专利局的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理时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时常会有加急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需求,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加急办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①按照前述业务规定,提交正常办理业务手续的文件。
②提供经当事人签字或签章的确需要加急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说明,并在相关说明文字的结束部分注明“已获知专利局办理此项加急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字样。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附具证明文件,如参会邀请、应诉或庭审通知、立项文件等。
③该“加急”业务只针对自取方式办理。符合加急办理要求的,专利局通常情况下在1-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登记手续。加急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权质押登记期间,当债务履行完毕后,质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否则专利权人将因专利处于质押状态而无法对专利进行转让、许可、放弃等独立处分。
第二部分 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的填写
1.“质押登记号” 一栏的的填写
质押登记号是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合格后,体现在“专利权质押登记合格通知书”中的登记编号。
当事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时,应当准确、完整的填写质押登记号。
注意:“质押登记号”一栏,当事人可能将质押登记号误填为专利申请号。
2.“代理人”一栏的填写
代理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委托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的民事代理人,其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书中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赋予代理人的委托权限。
双方当事人为国内单位或个人的,可以委托一名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质押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外国非法人机构的,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的当事人,参照外国人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当事人委托自然人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的,应当在“代理人”一栏的名称中准确完整的填写该自然人的姓名,且代理人应当在表格右下角的“代理人签章”一栏签字或签章。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的,应当在“代理人”一栏的名称中准确完整的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和具体代理人姓名,且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表格右下角的“代理人签章”一栏中签章。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代理人地址及邮编,应当保证国内邮件能够有效投递;所填电话应当保证可以直接与代理人通联。
3.变更内容中“专利项目”一栏的填写
此处对应的是质押专利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如果新增质押专利的,应当在“变更后”的空格内填写新增专利的专利号,并在该专利号前写明“新增”两字;如果减少质押专利的,应当在“变更后”的空格内写明所去除的专利号,并在该专利号前写明“去除”两字。
注意,关于质押专利的变更,一定要在该专利号前写清楚“新增”或者“去除”,且保证专利号的准确、完整,专利号中的校验位必须填写。
为提高变更手续办理的效率,新增专利超过10项的,当事人可以同时提交质押专利的电子表单。该电子表单应当采用EXCEL文本格式,内容中务必保证新增质押专利号准确完整。填写时,校验位前的小数点应当删去。
当事人在变更手续中新增质押专利的,应当核实新增专利的法律状态,并不得存在“第一部分第六项中所列的不予质押的情形”。如果新增专利的专利权人与原有出质人不一致的,还需要同时变更出质人,并附具新增出质人出质专利的合同或协议,以及新增出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质押专利发生变更的,将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
4.变更内容中“出质人”一栏的填写
变更出质人权利主体或名称的,应当在该表中的相应空格内,准确、完整的填写“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出质人名称。
注意:变更后的出质人名称应当与该表格左下方“出质人签章”一栏中所加盖的公章内容保持一致。
出质人发生变更的,将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
出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涉及专利权人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5.变更内容中“质权人”一栏的填写
变更质权人名称的,应当在该表中的相应空格内,准确、完整的填写“变更前”和“变更后”的质权人名称。
注意:一般情况下,质权人权利主体不予变更。
变更后的质权人名称应当与该表格左下方“质权人签章”一栏中所加盖的公章内容保持一致。
出质人、质权人变更为多人、专利项目变更为多项的,当事人可自行制作申请表附页,将完整信息填入。
质权人发生变更的,将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
6.涉及主债权种类、数额的变更
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是专利权质押所担保债务的重要信息,但是不属于公告项目,表格中未明确给出填写空格。当事人如需变更的,可以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进行修改”,在变更内容下面,增加一行,写明变更内容为“债权信息”,在“变更前”空格内填写变更前的债务种类及数额,在“变更后”空格内填写新的债务种类及数额。例如:变更前填写“债务金额1000万”,变更后填写“债务金额1500万”。
7.质押担保范围的变更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时所填写的质押金额,但是不属于公告项目。当事人对此进行变更的,可以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进行修改”,在变更内容下面,增加一行,写明变更内容为“质押金额”,在“变更前”空格内填写变更前的质押金额,在“变更后”空格内填写新的质押金额。例如:变更前填写“质押金额1000万”,变更后填写“质押金额1500万”。
8.出质人、质权人和代理人的签章
“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应当由出质人、质权人和代理人共同签字或签章,并填写日期。
出质人、质权人有多个的,应当由全部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签章;全部出质人、全部质权人对于签章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如果全体质权人授权某一质权人代表其他质权人在申请表上签章,在当事人附具授权声明的情况下,仅由被授权的质权人签章是可以的。
代理人签章一栏,应当由代理人签字。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二、变更协议的提交
变更协议,是当事人在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中,变更质押专利数量、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质押担保范围等内容的重要前提。变更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变更内容,应当以变更协议中的相关变更约定为依据。当事人因变更质押专利导致出质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一并办理出质人名称变更手续。
在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前,当事人提交的变更应当生效。一般情况下,协议的生效要件会在协议中进行专门的约定。如果协议约定以当事人及其法人代表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则签字的法人代表应当与当事人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中的法人代表一致。如果二者不一致的,应当由法人代表授权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声明。
按照《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当事人未在变更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附具双方当事人签章的声明,并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要写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原因;二是要写明该变更协议继续有效;三是要承诺愿意承担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此外,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因更名要求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供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更名材料原件或者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对于已经完成出质人名称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可以说明原件材料已在办理相应专利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时提交,专利局核实确有该文件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更名材料。
三、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提交
这里的委托书,不限于专利代理委托书的格式,属于广义上的民事委托书,只要把委托关系、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等基本事项写清楚即可。必须写清的是:双方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被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日期。
委托书中需要有委托人签章或签字。如果被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明确具体的代理人。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代理人信息应当与委托书的约定保持一致。
当事人提交委托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附具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专利代理执业证复印件。
四、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原件
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时,应当携带并出具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的原件,同时提交该通知书的复印件。
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的原件遗失的,应当附具当事人签章的遗失声明,并在声明中承诺愿意承担因遗失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提交以上四类文件即可。但是,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种种原因,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文件或材料。
例如: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中使用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且该译文应当由翻译方签字或签章确认;当事人根据法院判决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附具法院的判决材料;当事人变更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名称的,应当同时附具变更后出质人或者质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该身份证明材料的要求,同第一部分第三项内容。
六、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请求的审查
当事人提交的变更请求文件齐备、手续合格的,专利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变更合格结论,并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通知书》。实际工作中,专利局的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理时限一般为3个工作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有加急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的需求,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加急办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①按照前述业务规定,提交正常办理业务手续的文件。
②提供经当事人签字或签章的确需要加急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说明,并在相关说明文字的结束部分注明“已获知专利局办理此项加急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字样。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附具证明文件,如参会邀请、应诉或庭审通知、立项文件等。
③该“加急”业务只针对自取方式办理。符合加急办理要求的,专利局通常情况下在1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变更手续。加急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部分 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
1.“质押登记号” 一栏的填写
质押登记号是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合格后,体现在“专利权质押登记合格通知书”中的登记编号。
当事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时,应当准确、完整的填写质押登记号。
注意:“质押登记号”一栏,当事人可能将质押登记号误填为专利申请号。
2.“代理人”一栏的填写
代理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委托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的民事代理人,其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书中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赋予代理人的委托权限。
双方当事人为国内单位或个人的,可以委托一名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质押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外国非法人机构的,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的当事人,参照外国人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当事人委托自然人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当在“代理人”一栏的名称中准确完整的填写该自然人的姓名,且代理人应当在表格右下角的“代理人签章”一栏签字或签章。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当在“代理人”一栏的名称中准确完整的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和具体代理人姓名,且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表格右下角的“代理人签章”一栏中签章。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的代理人地址及邮编,应当保证国内邮件能够有效投递;所填电话应当保证可以直接与代理人通联。
3.“注销事由”一栏的填写
注销事由应当体现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原因和依据。表格中填写的注销事由应当与当事人附具的注销证明材料相一致。一般情况下的注销事由包括:债务按期履行完毕、债务提前清偿完毕、质权已经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因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导致的质押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
该栏内容的填写,应当文字清晰,简明扼要。
4.出质人、质权人和代理人的签章
“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应当由出质人、质权人和代理人共同签字或签章,并填写日期。
出质人、质权人有多个的,应当由全部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签章;全部出质人、全部质权人对于签章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如果全体质权人授权某一质权人代表其他质权人在申请表上签章,在当事人附具授权声明的情况下,仅由被授权的质权人签章是可以的。
代理人签章一栏,应当由代理人签字。如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注意:出质人或者质权人签章与原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名称不符的,应当首先办理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名称的变更手续。
二、注销证明材料的提交
注销证明材料是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基础和前提。依据《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注销证明材料包括:注销协议、债务履行完毕声明、债务提前清偿完毕声明、质权已实现的证明或声明、质权人放弃质权声明、法院判决对主合同及质押合同的无效、撤销判决材料等。
在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前,当事人提交的注销证明材料应当生效。一般情况下,双方注销协议的生效要件会在协议中进行专门的约定。如果协议约定以当事人及其法人代表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则签字的法人代表应当与当事人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中的法人代表一致。如果二者不一致的,应当由法人代表授权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声明。
对于法院的判决,如果不是终审判决,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是否上诉,在当事人作出不上诉的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可不需要等待上述期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三、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提交
这里的委托书,不限于专利代理委托书的格式,属于广义上的民事委托书,只要把委托关系、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等基本事项写清楚即可。必须写清的是:双方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被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日期。
委托书中需要有委托人签章或签字。如果被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明确具体的代理人。
当事人在申请表中所填代理人信息应当与委托书的约定保持一致。
当事人提交委托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附具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专利代理执业证复印件。
四、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原件
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时,应当交回 “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的原件。
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的原件遗失的,应当附具遗失一方当事人签章的遗失声明,并在声明中承诺愿意承担因遗失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提交以上四类文件即可。但是,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种种原因,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文件或材料。
例如: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中使用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且该译文应当由翻译方签字或签章确认;当事人根据法院判决注销相关内容的,应当附具法院的判决材料。
六、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请求的审查
当事人提交的变更请求文件齐备、手续合格的,专利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注销合格结论,并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实际工作中,专利局的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的处理时限一般为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