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 休闲鞋(五)”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7-29 来源:漯河市知识产权网 阅读次数:
2023年9月27日,请求人郭某(名称:“休闲鞋(五)”;专利号ZL202130481655.6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向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办案机构于当日受理立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王某在其网店销售的“休闲鞋”产品外观设计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人同时提交了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被请求人对此未提出答辩意见。办案人员经调查,认为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和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极其近似,按照等同原则,涉案产品落入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请求人共销售1件产品,未给请求人造成严重损失。为了快速定纷止争,经征求双方意见,办案人员启动了调解程序,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于2023年10月12日签订调解协议,请求人获得一定数额赔偿金。2023年11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双方在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达成的调解协议向漯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1月30日,漯河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仲裁调解书。
【典型意义】“行政调解+仲裁确认”既充分发挥了市场监管部门高效便捷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优势作用,又能赋予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更强的法律效力,依法保障调解协议的履行,对构建和谐社会、优化营商环境具有良好的助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