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飘安”口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11-17 来源:漯河市知识产权网 阅读次数:
疫情期间,口罩商标侵权问题也受到惩处。长垣市检察院查处的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案,就是一例。
去年1月24日至26日,被告人谢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生产的口罩使用“飘安”牌商标,销售给被告人苏某,销售数额18.355万元。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谢某以5万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20箱“飘安”牌口罩,明知系假冒“飘安”牌口罩,仍以5.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苏某。2020年1月24日至26日,被告人苏某明知谢某销售给他的系假冒“飘安”牌口罩,仍将该批口罩部分销售给被告人付某,销售金额22.42万元。2020年1月24日至27日,被告人付某认为从苏某处购买的该批口罩系正规“飘安”医用口罩,通过顺丰快递将该批口罩销售给北京某科技公司。2020年1月26日,顺丰快递通知付某邮寄的“飘安”牌口罩是假冒产品,被告人付某仍将16.26万只假冒“飘安”口罩照常发货给该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1.382万元。
经查,“飘安”商标注册人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口罩,商标在有效期内。经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被检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样品不符合豫械注准20192140044《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要求。2020年10月16日,长垣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如今判决均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