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转售行为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21 来源:漯河市知识产权网 阅读次数:
【案例介绍】
X 公司发明了一种新的微处理器芯片, 在世界许多国家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中国、除比利时外的欧盟所有国家、日本、墨西哥和美国取得并拥有了覆盖该芯片的专利。每个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基本是相同的, 广泛覆盖了整个芯片。
X 公司在法国生产芯片并在法国将其卖给Y 公司, 双方并未就Y 公司是否可以转售及转售区域等进行限定, 这些已售的芯片也没有任何专利号码标记, Y 公司也不知道任何X 公司的专利。鉴于巴西市场对该芯片的欢迎, Y 公司在巴西向顾客转售芯片, 但X 公司自身已在巴西市场销售该芯片, 并取得了良好的市场业绩。为避免Y 公司的转售行为影响X 公司在巴西的业务, X 公司针对Y公司在巴西销售该芯片的行为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该案目前仍在诉讼过程当中。
1997年5月15日生效的新《巴西工业产权法》(第9279/96 号法案) 中第42 和43条中明确定义了专利权利用尽。第42 条授予专利权人有权阻止进口专利保护产品以及通过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43条规定这些权利并不适用于根据方法或产品专利所生产的产品, 该方法或产品专利并不是通过专利权人或经过其同意被直接投放在国内市场。
这里的问题是, 由于发生在法国的第一次销售导致X 公司的专利产品权利用尽, 是否X公司在国外市场出售的产品将因此不会给它的买家Y公司带来一个在世界任何地方自由转售的默示许可。
但根据以上42 条规定, 虽然Y 公司并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 但芯片进口人已经实施了侵权行为。第42 条是基本规则, 而第43 条涉及到了例外情形并特别提到了巴西国内市场, 并且X 公司也没有明确同意允许向巴西进口在法国出售给Y 公司的产品。
该案可能会在近期结案, 并且巴西法院可能会作出有利于原告X 公司的判决。
【案例启示】
对巴西的转售行为需要谨慎从事
巴西相关法律存在一些特殊规定, 因此我国公司对巴西的转售行为需要特别谨慎, 特别是从事对巴西进出口贸易的公司。在从其他方购买产品并准备向巴西出口时, 需在与其他方的购买协议中特别约定, 其他方应允许购买方对巴西的出口或转售, 不得以其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对其进行任何要求限制或索赔的行为。一般情况下, 其他方在巴西直接起诉我国公司的出口或转售行为的可能性不大, 但他可能会起诉巴西的进口商。该进口商可能会因其遭受的损失转而向我国公司索赔。